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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褚明义、金胜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褚明义,金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朝阳街。负责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褚明义,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执行人:金胜玉,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褚明义、金胜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