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张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4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永华,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关于黄海燕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永华的银行存款、收入1998.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