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绥军与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绥军,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马绥军,男。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绥军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其单位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39470元(其中欠款38250元、受理费740元、执行费48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马绥军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