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5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红梅与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梅,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5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5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现已执行0元,未执行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