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韩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韩军给付案件款100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军己自动履行案件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323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