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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发清与安明举、林瑞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清,安明举,林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叶发清,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安明举,男,汉族,1972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林瑞芬,女,汉族,1969年8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叶发清与安明举、林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46961元,在执行过程中,安明举、林瑞芬己履行20000元,叶发清己受偿,剩余余款26961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安明举、林瑞芬于2017年12月30日以前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