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发清与安明举、林瑞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清,安明举,林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叶发清,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安明举,男,汉族,1972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林瑞芬,女,汉族,1969年8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叶发清与安明举、林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46961元,在执行过程中,安明举、林瑞芬己履行20000元,叶发清己受偿,剩余余款26961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安明举、林瑞芬于2017年12月30日以前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