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郎、陈贻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郎,陈贻瑞,刘娇臣,陈柏材,合浦瑞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贻瑞,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娇臣,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柏材,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合浦瑞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乌家镇西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贻瑞。本院在执行周郎与陈贻瑞、刘娇臣、陈柏材、合浦瑞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浦瑞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名下的13575.98平方米工业用地。双方当事人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