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62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627民初833号原告高某,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王庄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杜红,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且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