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正将、黄平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将,黄平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正将,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初中文化,住隆安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5年12月28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平来,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初中文化,住隆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时,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因没有钱花,商量决定共同盗窃。同年1月3日凌晨1时许,梁正将与黄平来开一辆绿色微型厢式货车(车牌桂A×××××)来到城厢镇东安村秾棉屯,将车停在路边坡上的空地处,两人步行至余某附近的羊圈后,合力徒手将羊圈旁的木板拆开,梁正将钻进羊圈内,从余某的羊圈内偷出1只黑山羊,后两人将羊装车逃离现场。当日早上7时许,梁正将与黄平来在那桐镇那门村附近路段以700元的价格销赃屠户李某。梁正将分得400元,黄平来分得300元,经隆安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盗的1只黑山羊价值1000元。2.2017年1月10日中午,梁正将又找到黄平来密谋到乔建镇偷羊。2017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梁正将与黄平来开一辆绿色微型厢式货车(车牌桂A×××××)来到乔建镇新都村板布屯,梁正将把车停在路边附近的电线杆下,两人来到陈某1能的羊圈旁,将羊圈的木板拆开,梁正将钻入羊圈内,将黑山羊拉出羊圈,黄平来在羊圈外接应。两人合力偷得5只羊。梁正将用扳手撬开隔壁羊圈门上的锁头,盗走1只较大的黑山羊,两人将6只羊装上车后,将车开到那桐镇那桐大桥往那门村岔路口,以4900元的价格将6只黑山羊销赃给那桐市场卖羊肉的宋某,梁正将分得2600元,黄平来分得2300元,经隆安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盗的6只黑山羊价值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余某12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1能8200元,已取得被害人余某、陈某1能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的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平来、梁正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没有证据提交法庭。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余某600元,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1能4100元。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的行为并已取得被害人余某、陈某1能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物证黑黄相间的胶钳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赔收据及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宋某、李某、黄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能、余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平来、梁正将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李某、宋某等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结伙盗窃,窃取被害人黑山羊价值9000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梁正将和黄平来密切配合,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正将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2日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指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同种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正将家属梁正勤、黄平来家属邱某分别代其向二被害人退赔损失共计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正将、黄平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正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平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慧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春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