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先虎、万怡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先虎,万怡傲,熊柔柔,熊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万先虎,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万怡傲,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熊柔柔,(曾用名:熊国英),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第三人:熊理华,男,汉族,1975年5月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执行万先虎与万怡傲、熊柔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先虎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熊理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万先虎、丁淑云、李永红与万怡傲、熊柔柔存在借贷纠纷,并在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万怡傲、熊柔柔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丁淑云、万先虎、李永红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此款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由被执行人万怡傲、熊柔柔出售名下房产后先本后息归还,不足部分在2017年8月8日前全部还清;二、被执行人万怡傲、熊柔柔同意案件执行费在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三、担保人熊理华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其他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万先虎、丁淑云、万怡傲、熊柔柔及熊理华均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本案交叉至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万怡傲、熊柔柔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熊理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执行担保是指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虽然载明了担保人熊理华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形式上没有出具担保书,内容上也不是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故不能认定为执行担保。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法律后果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对和解协议中第三人熊理华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条款,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万先虎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谌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