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号。法定代表人甄冬长。委托代理人李书远、周杰,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号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永泰中心**层**号。法定代表人许金燕。本院在执行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清远仲裁委员会(2017)清仲字第930号裁决书]过程中,2018年2月11日,从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小市支行两家银行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下同)713922.17元,扣除执行费9540元,将剩余款项704382.1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除此之外,通过网络查询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除履行上述小部份义务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钢鸣审判员 范晓萍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