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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以爽,王专,朱欢庆,宁波斯卡列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874620003。法定代表人:余万军。被执行人: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9534-4。法定代表人:王专。被执行人:余以爽,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专,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欢庆,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斯卡列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樟新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63882094M。法定代表人:朱欢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468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以爽、王专、朱欢庆、宁波斯卡列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34884.02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