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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V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22号罪犯杨华,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共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犯贩卖毒品罪(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6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