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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熊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69号罪犯熊娜,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赣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定熊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原已交4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4994号、(2010)洪刑执字第1639号、(2012)洪刑执字第3576号、(2014)洪刑执字第4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八个月、二年、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娜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