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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郑国太与大连辽机路航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太,大连辽机路航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997号原告:郑国太,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辽机路航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森,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郑国太与被告大连辽机路航特种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彩  凤审 判 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佳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