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北大道1号(茂林雅轩内),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斌,江西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建华,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即将其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大道西侧茂林雅轩A3栋105*106(房产权证号:饶(县)房产证旭日镇第2004*3632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建华原所有的于上饶县旭日大道西侧茂林雅轩A3栋105*106(房产权证号:饶(县)房产证旭日镇第2004*3632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收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柯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