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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薛计堂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计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计堂,男,1943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日以宿埇检刑诉字(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计堂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薛计堂脱逃,致使无法对其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薛计堂的审理。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