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156刘阿英语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英,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156号原告:刘阿英,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特别授权),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婷,女,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特别授权),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阿英与被告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阿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被告王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阿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婷婷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以本金2万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婷婷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24%,后又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6%,上述借款王婷婷至今未还。王婷婷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两张字据是在麻将场所形成,借款系用于赌博,不合法。另外借条中未注明借款利息,双方也未口头约定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15日,王婷婷向刘阿英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阿英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于二个月内还清,借款人:王婷婷,2015.6.15。”2015年8月3日,王婷婷又向刘阿英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欠刘阿英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欠款人:王婷婷,2015.8.3。”均未约定借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各一份,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婷婷尚欠刘阿英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刘阿英主张口头约定利息,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依法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王婷婷辩称借款用于赌博,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阿英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以本金2万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陆锦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