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林林与张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物流配送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林林,张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物流配送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44号原告:冯林林,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张军,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南乡拉古村。负责人:高志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林林与被告张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物流配送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冯林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林林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