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德富与方聪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德富,方聪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430号申请人龙德富。被执行人方聪未。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4民初155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德富与被执行人方聪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暂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