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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娄烦县宏益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烦县宏益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241号申请人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娄烦县城滨河南路阳光水岸底商。法定代表人张建兵,理事长。被申请人娄烦县宏益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法定代表人赵爱珍,理事长。申请人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珊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