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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干华与修水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干华,修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45号原告周干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修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干华诉被告修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干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干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干华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干华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鹏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