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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商丘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商丘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91号原告杨玲玲,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八一路兴业大厦10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671654320J。法定代表人郑斌,职务总经理。原告杨玲玲诉被告商丘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玲玲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玲玲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