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何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2254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该公司职员。被告:何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何丽的自然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何丽的身份和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