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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成森、卢桂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成森,卢桂松,黄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江成森,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卢桂松,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黄丽蓉,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江成森与被执行人卢桂松﹑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桂松﹑黄丽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成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桂松﹑黄丽蓉向申请执行人江成森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8元,本案执行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即是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78元,执行费800元,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的权益也已经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