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窦英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王大伟,窦英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302民初7642号原告: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金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占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伟,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窦英阁,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青龙县马圈子镇原告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伟、窦英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伟、窦英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大伟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了《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王大伟经营的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供应酒水,并约定原告向酒吧提供赠送酒水价值106430元,提供LED屏幕、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价值为100000元,如被告王大伟违约,则所有制作费用及赠送酒水均全额退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将赠送酒水送至酒吧,LED屏幕及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也已安装,但被告王大伟却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4794元没有给付。经查,被告窦英阁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登记的业主。依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为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LED屏制作费、室内外灯箱广告画费用,共计1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1224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单二份,证明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在2015年10月27日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王大伟,现酒吧于2016年4月5日注销;2016年5月6日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窦英阁;证据二、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签订的《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供应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约定由原告赠送酒水,提供lED屏幕价值60000元、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价值40000元,如果被告王大伟违约所有制作费用和进店赠酒必须全额退还,并约定原告投入所有物料最终所有权归属原告,现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证据三、LED屏幕屏幕款及室内外灯箱广告画收据各一份,证明合同约定的LED屏幕及室内外灯箱广告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赠与给被告王大伟,费用由原告交纳;证据四、商品销售单7张、退货单1份、证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王大伟赠酒,价值106430元,被告没有给付货款共计24794元,已经构成违约。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王大伟,核准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2016年4月5日,该酒吧注销,原因为停止经营。2016年5月6日,海港区海阳路老歌酒吧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窦英阁。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海港区海港路老歌酒吧(以下简称老歌酒吧,经营者王大伟)签订《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商品供用合同》一份,约定:合作期内老歌酒吧重点推广原告的商品;协议期间老歌酒吧必须专卖原告经营百威系列主打套餐,不能进行其他品种酒的促销活动;老歌酒吧开业、店庆赠酒150箱,情人节赠酒100箱,七夕节赠酒100箱,万圣节赠酒100箱,圣诞节赠酒100箱;每年赠650箱330ml瓶装百威啤酒,价值81250元;另外,老歌酒吧开业期间一次性给予招待赠酒:330ml哈尔滨小瓶冰爽200箱、330ml恒大矿泉水100箱、J&W起泡酒10箱、洋酒陈列20瓶(合同到期时洋酒结算或返还);广告制作:包括LED屏幕(价值60000元),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价值40000元)由原告委托制作并结算。如果被告违约,所有制作费用和进店赠酒必须全额退还给原告;结账方式为每周一结算,老歌酒吧保证按时支付原告酒水进货费用,如不按时结账原告有权扣除部分销售奖励并停止供货,最终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老歌酒吧自行承担;有效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大伟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制作了LED屏幕,室内外灯箱广告画,并由原告结算了制作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商品销售单、赠送单8张,日期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销售单上有刘芳等人签字。本院认为,原告与老歌酒吧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LED屏幕、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从老歌酒吧的工商登记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原告已将LED屏幕、室内外灯箱广告画交付老歌酒吧,现老歌酒吧已注销,被告王大伟作为经营者未给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大伟返还LED屏幕制作费、室内外灯箱广告画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交在商品销售单、退货单8张虽为原件,但原告不能证明接收货物的人员为老歌酒吧所聘员工,或是其委托的代收人,故对原告提交上述单据不能证明为老歌酒吧所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大伟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窦英阁与被告王大伟系合伙关系,或是其承接了被告王大伟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在窦英阁承担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LED屏幕制作费、室内外灯箱广告画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金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被告王大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爱春人民陪审员王敏义人民陪审员张文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董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