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群英与广西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江苑西岭御景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群英,广西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江苑西岭御景业主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658号原告:方群英,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05527N。法定代表人:孙晓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戎浈,女,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桂林市阳江苑西岭御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21号阳江苑西岭御景10栋3单元1楼。负责人:李粤秋,该业委会主任。原告方群英与被告广西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江苑西岭御景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方群英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群英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婉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