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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建锋,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建锋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建锋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