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伊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伊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伊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764534184W。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被执行人:宁波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123094-X。法定代表人:朱国富。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60号宁波伊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伊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有货款30887.2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宁波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417.50元、执行费363.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