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358梅建祥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祥,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58号原告:梅建祥,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邓军,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梅建祥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邓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邓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审 判 员 曹益武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