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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358梅建祥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祥,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58号原告:梅建祥,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邓军,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梅建祥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邓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邓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审 判 员  曹益武人民陪审员  刘长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