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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92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世朝、吴大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朝,吴大深,兴业县北市农机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092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朝,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大深,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兴业县北市农机加油站(以下简称:北市加油站),住所地兴业县北市镇。法定代表人:吴家清,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世朝与被执行人吴大深、兴业县北市农机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924民再审字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本金656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8)桂0924执恢15号(以下简称1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相同,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和15号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1、2018年6月15日前,北市加油站还款60万元;2、2019年6月30日前,北市加油站还款20万元;3、2019年12月31日前,北市加油站还款20万元;4、两案余下的部分债务,北市加油站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桂0924执恢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聆审 判 员  杨永莉人民陪审员  梁倍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