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托胡提·吾斯曼与张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胡提·吾斯曼,张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2民初984号原告:托胡提·吾斯曼,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法定代理人:吾斯曼·阿尤甫,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系原告托胡提·吾斯曼的父亲。被告:张振伟,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温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9号。法定代表人:田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彩兰,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托胡提·吾斯曼与张振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托胡提·吾斯曼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胡提·吾斯曼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