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卫计局申请执行康国亮、向丹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康国亮,向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4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剑飞,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宁桃,男,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康国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向丹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计生征决(2016)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计生征决(2016)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康国亮和被执行人向丹丹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2014年7月14日生育一男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5152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东(计生)征决(2016)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强制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康国亮、向丹丹共同缴纳社会抚养费251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旷建军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笑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