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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吴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吴光跃,张美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63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陈晓霞,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光跃。被告:吴光跃,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美苏,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吴光跃、张美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564280.23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50564280.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经济开发区三期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0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吴光跃、张美苏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骆晓娟、陈晓霞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29日,被告吴光跃、张美苏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86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坐落于义乌经济开发区××期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5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71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以坐落于义乌经济开发区××期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0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28**号]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7100万元。抵押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53125‰,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9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9月25日。但被告自贷款发放起未按约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经济开发区三期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0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4)第1-28**号。最高债权数额71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光跃、张美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11元,由被告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