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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杜某1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503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亲友被执行人杜某1,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委托代理人杜某2,亲友关于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辽0503民初441号;(2017)辽05民终44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某1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杜某1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15980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辽0503民初441号;(2017)辽05民终44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郝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297.09元已由被执行人杜某1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王长锐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谷反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