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德勇与傅茂良屈胜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勇,屈胜利,傅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街盐路。被执行人:屈胜利,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被执行人:傅茂良,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本院在执行周德勇与屈胜利、傅茂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765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本院司法冻结了傅茂良所有的车辆,并冻结了屈胜利的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屈胜利、傅茂良已外出地址不祥,本院已启用临控措施,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30,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0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