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方县杨柳水泥砖瓦厂与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方县杨柳水泥砖瓦厂,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杨柳水泥砖瓦厂,住所地:大方县响水乡吊兰村,组织机构代码:L282568-3。负责人郭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长松(特别授权代理),陈娟(一般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越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黔0502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大方县杨柳水泥砖瓦厂申请执行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杨柳水泥砖瓦厂以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