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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汤长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49号罪犯汤长福,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汤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交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2031号、(2015)洪刑执字第1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一年七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某1、樊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利科、杨成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汤长福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长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3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汤长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长福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