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姚胡鹏、陈忠文等与陈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胡鹏,陈忠文,陈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3民初153号原告:姚胡鹏,男,1986年5月10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陈忠文,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胡鹏,男,1986年5月10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陈琦,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姚胡鹏、陈忠文与被告陈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胡鹏,原告陈忠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胡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琦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胡鹏、陈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承包费、转让费共63,300元及利息13,9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巴黎恋人石阡店,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共9个月,期间承包费每月8,000元、房租费5,000元,共计117,000元。截止2015年2月25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款项,还剩余36,500元未履行,2015年2月25日被告对余款36,5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直至欠款还清。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巴黎恋人婚纱摄影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转让费46,800元,逾期将按欠条约定支付按6%月息。2016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每月6%支付利息。之后被告只按借条约定偿还原告10,000元,现还欠26,800元未付。虽然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要求支持如前诉求。被告陈琦未作答辩。原告姚胡鹏、陈忠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承包协议书》及2015年2月25日《借条》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承包协议书》后,双方于2015年2月25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承包费36,500元;2、《店铺转让合同》及2015年2月26日《借条》各1份,用以证明二原告将原经营的巴黎恋人婚纱摄影店转让给被告经营,双方对转让费及逾期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当日被告支付转让费10,000元,尚欠二原告转让费36,8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二原告在石阡县长寿长乐希望小学对面承租房屋开设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经营婚纱摄影,经营中因二原告产生经营理念分歧,决定将该店承包给他人经营并在铺面张贴广告,被告看见广告后主动找二原告协商承包事宜。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巴黎恋人婚纱摄影店石阡店交予被告承包经营,由被告每月向二原告支付承包费8,000元、房租费5,000元,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共9个月,承包费共计117,000元。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依约向二原告支付了承包费、房租费80,500元,尚欠36,500元未付。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陈忠文出具借条一张给陈忠文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忠文现金人民币叁万陆仟伍百元整(36500.00元),欠款人愿意放弃任何争辩理由,并按每月壹仟元计利息(1000.00元)”,被告陈琦在该借条上的签名。次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将巴黎恋人婚纱摄影店石阡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费46,800元。当日,被告支付二原告转让费10,000元,尚欠36,800元由被告向原告陈忠文出具借条一张给陈忠文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忠文现金人民币叁万陆仟捌百元整(36800.00元),欠款人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人愿意放弃任何争辩理由,逾期不还将按所欠金额每月6%计利息”,被告陈琦在该借条上的签名。2015年12月,被告停止经营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并离开石阡县。2016年1月7日,被告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陈忠文转帐付款10,000元。被告现尚欠承包费、转让费共计63,300元。2016年2月,被告与二原告失去联系,二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诉。庭审中,二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调解。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26日向原告陈忠文分别出具借条时,原、被告三人均在场,三人协商由被告向陈忠文出具即可,上述借条中载明的金额系被告欠二原告的承包费和转让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承包协议书》和《店铺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在原、被告签订上述承包协议书和转让合同后,二原告已将巴黎恋人婚纱摄影石阡店的标的物交付被告经营,二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承包协议书和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被告也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尚欠二原告承包费、转让费共计63,30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转让费共计6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二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随其自愿,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姚胡鹏、陈忠文承包费、转让费共计6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陈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喜审 判 员  周正红人民陪审员  蔡赐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