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宁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宁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许苏华,郑义丹,江西东洲实业有限公司,刘妙红,谢丽萍,江西佰顺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永霄,陈斯友,江西玖荣实业有限公司,李健,李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54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叶颂明。被执行人:江西宁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苏华。被执行人:许苏华,汉族,1982年11月14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义丹,女,汉族,1989年4月3日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江西东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妙红。被执行人:刘妙红,女,汉族,1966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谢丽萍,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住福建省蒲城县,被执行人:江西佰顺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霄。被执行人:陈永霄,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斯友,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江西玖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望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健。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执行人:李家庆,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795555.07元及截止2015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660868.48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罚)息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39元,保全费5000,公告费450元,执行费76377.77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宁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许苏华、郑义丹、江西东洲实业有限公司、刘妙红、谢丽萍、江西佰顺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永霄、陈斯友、江西玖荣实业有限公司、李健、李家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宁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许苏华、郑义丹、江西东洲实业有限公司、刘妙红、谢丽萍、江西佰顺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永霄、陈斯友、江西玖荣实业有限公司、李健、李家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3640790.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