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桂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桂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732号罪犯杨桂春,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杭江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桂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桂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桂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 布 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晓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