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侯立彬、陈志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彬,陈志涛,申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立彬,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陈志涛,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申美艳,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志涛、申美艳的银行存款922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