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文与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雨琦,向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39-2号原告曾文,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张承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65-B-21号。法定代表人肖智泽。委托代理人张海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刘雨琦,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第三人向继红,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02**民初1139-1号保全裁定,现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曾文名下的位于黄石港区颐阳路41号401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