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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冠锋与张英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冠锋,张英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54号申请人程冠锋,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英奎,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冠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英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103民初10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英奎的银行存款73038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