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坤与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坤,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596号原告:邓坤,男,1994年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75126M。法人代表:赵学美,该公司法人代表。原告邓坤与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邓坤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科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