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淼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于淼,女,199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中心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沈宇,总经理。于淼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淼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淼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于淼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