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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法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法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782号罪犯周法凤,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周法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全部履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5417号、(2015)洪刑执字第2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一年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法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法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法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