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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唐淳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唐淳聪,黄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大道南侧。负责人何义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淳聪,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黄秋艳,女,1969年9月27日生,回族,住址同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与唐淳聪、黄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淳聪、黄秋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淳聪、黄秋艳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淳聪、黄秋艳已按调解书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全部履行义务,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