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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亚威与靳铭竹、乔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威,靳铭竹,乔辉,黄闯兵,龙晓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739号原告:陈亚威,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勋,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靳铭竹,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乔辉,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黄闯兵,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龙晓羽,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陈亚威与被告靳铭竹、乔辉、黄闯兵、龙晓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亚威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亚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陈亚威;送达费90元,由原告陈亚威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满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