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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春、张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张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执行人张璇,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张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春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张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娟审判员 :陈孝军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承睿 微信公众号“”